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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0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汤莉莎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法定代表人:梁**,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谭**,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汤**。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汤莉莎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荔人计生征决字(2012)第2-1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荔人计生征决字(2012)第2-1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荔人计生征决字(2012)第2-1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健玲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杜少薇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 记 员  刘炳礼陈智光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