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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商初字第1837号

颜志江与吴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志江,吴理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商初字第1837号

原告:颜志江。

委托代理人:朱根祥,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建勋。

被告:吴理勇。

委托代理人:赵伟春,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江与被告吴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江于2013年1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志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原告颜志江负担。

审 判 员  方 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