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刘玉富,男,1940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苏和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隗龙飞,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