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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46号

方清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方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46号罪犯方清算,男,39岁,1973年8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清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686号、(2010)陕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

二0二九年七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方清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清算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方清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清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小波

审 判 员  张跃怀

代理

审判员  陈瑾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