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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178号

刘金满与董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金满,董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刘金满。被告董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满与被告董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