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宋汉存,农民。被告赵勇,成年,农民。被告赵龙,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汉存诉被告赵勇、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龙所有的五菱之光牌汽车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龙所有的五菱之光牌汽车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炳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焕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