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35号罪犯李国栋,男,39岁,1973年6月1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德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二OO五年六月十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2610号、(2005)云高刑执字第31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刑执字第11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O一O年五月十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
二O二O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以罪犯李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一八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波
审判员 张跃怀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