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