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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00036号

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036号

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

负责人:刘松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小荣、钱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630号。

负责人:吕振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秀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阜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永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雷;人寿财阜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小荣、钱坤;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秀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旋公司诉称,2010年4月2日,原告将皖KE27**号车在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2010年8月17日,原告将皖KZ8**挂号车在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2010年10月7日,原告驾驶员孙继元驾驶皖KE27**/皖KZ8**挂号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刘家来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家来死亡、三轮汽车车上人员王祥兰受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孙继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家来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与死者刘家来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20000元。伤者王祥兰住院治疗200多天,原告为此垫付医疗费64216.40元。原告认为上述费用依照保险合同应当由二被告理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19658.58元。人寿财阜阳支公司辩称,一、商业险部分应当按照主次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二、诉讼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辩称,一、刘家来总计损失应为153000余元,在扣除交强险后应当按照主次责任划分。

二、我公司已经将交强险部分赔偿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凯旋公司将皖KE27**号车在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2010年8月17日,原告将皖KZ8**挂号车在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2010年10月7日,凯旋公司驾驶员孙继元驾驶皖KE27**/皖KZ8**挂号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刘家来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家来死亡、三轮汽车车上人员王祥兰受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孙继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家来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凯旋公司与死者刘家来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20000元。伤者王祥兰在住院治疗200多天后,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了凯旋公司与死者家属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并且依照伤者王祥兰损失数额与死者刘家来损失数额比例分摊了交强险部分限额,判令二被告分别在交强险部分赔偿王祥兰55441.98元;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王祥兰31182.73元,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王祥兰3464.75元;其中人寿财应赔的86624.71元中,凯旋公司垫付了64216.40元。另查明,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已经将交强险部分余额64558.02元赔付给凯旋公司。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到庭当事人质证。

本院认为,凯旋公司与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凯旋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赔付保险金。孙继元驾驶该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刘家来死亡,且调解达成220000元损失数额经谯城区人民法院已查明确认,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内赔偿凯旋公司64558.02元(其中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已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主次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照投保限额比例予以理赔。其中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7835.24元{(220000-(64558.02*2)*70%]*10/11}、大地财保界首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783.52元{(220000-(64558.02*2)*70%]*1/11}。另人寿财阜阳支公司应当对凯旋公司为其垫付的伤者王祥兰医疗费64216.40元予以理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86609.66元(64558.02+57835.24+64216.40)。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5783.52元。

三、驳回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2297.5元,由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承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永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