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延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涛,王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涛,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兴隆干鲜调料批发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渝林,女,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宜昌市西陵区大蓉和酒楼业主。王延涛与王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延涛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渝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延涛货款41170元、质保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665元,同时,被执行人王渝林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828元,以上合计62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渝林的银行存款626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