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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10号

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与张成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张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10号原告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岛环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延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显、曲永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保全费1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