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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7号

崔某甲申请执行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甲,女,现住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崔某乙,男,汉族。崔某甲申请执行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河少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某乙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崔某乙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