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昌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玉三。
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三等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鲁G×××××挂)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鲁G×××××挂)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