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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