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斌(代) 微信公众号“”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