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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7号申请人邵某某,男,宁县春荣乡路户村路户咀人。被申请人宋某某,女,宁县春荣乡路户村路户咀人。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宋某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