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7号申请人邵某某,男,宁县春荣乡路户村路户咀人。被申请人宋某某,女,宁县春荣乡路户村路户咀人。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宋某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张 媛 来自: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7号申请人邵某某,男,宁县春荣乡路户村路户咀人。被申请人宋某某,女,宁县春荣乡路户村路户咀人。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宋某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