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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离执字第472-1号

陈振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振亚,王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离执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亚,吕梁市离石区烟草专卖局职工。被执行人王安元,中国农业银行离石支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离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安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5元,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安元银行帐户存款1738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计算)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安元相同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安元相同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