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肥东执字第00501-1号

黄永付与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韦文琪承包经营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永付,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韦文琪承包经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501-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付(���用名黄永富)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黄永付(曾用名黄永富),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胡二组。被执行人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住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司圣权,主任。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韦文琪,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韦前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2011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原承包的0.6亩秧田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黄永付承包经营户名下。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华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