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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86号

陈剑与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陈剑,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86号

原告:陈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根财,该组组长。

被告: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向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剑负担。

审判员 崔  志  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国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