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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烟牟执字第2号

徐莲与辛春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莲,辛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烟牟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徐莲,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辛春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牟宁民初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辛春军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