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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17号

孙波、孙晓文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孙晓文,孙晓虎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波,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2012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晓文,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晓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2]第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7日13时30分许,小店街办孙家寨村村民因挖退水渠与北格镇东蒲村村委会主任于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斗。后孙家寨村村民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将于某打伤。经依法鉴定于某之损伤构成轻伤。2012年8月4日孙波等与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于某赔偿款十五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及伤检照片、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13时30分许,小店街办孙家寨村村民因挖退水渠与北格镇东蒲村村委会主任于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斗。后孙家寨村村民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用铁锹把将被害人于某打伤。经依法鉴定,于某外伤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2012年8月4日,被告人孙波等人与被害人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于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中午13时许,我村的村支部书记马某给我打电话说:”孙家寨村的人在咱们村西面挖退水渠”。我就给我们村的治保主任温某1打电话,让他过去阻止。过了一会儿,治保主任温某1给我打电话说:”孙家寨村的人不停,还在继续挖”。后我就到了现场,找到孙家寨村的支部副书记和副主任和他们商量,后来他们就停工了。停工后,孙家寨村的治保主任孙某1就打电话叫人,过了几分钟,孙家寨村的孙某2带着十五、六个人过来,孙某2就走到我跟前骂我。这时候和他相跟的一群人就一起捅过来,孙某2用手往我头上打了一拳,我就摔倒了。他们的一群人拥过来,我们的人就摔倒了几个。他们的人就从一辆黑色的五菱越野车上抱下一捆铁锹把和一个砍刀,他们拿上东西打我们,我们双方的人拿起砖头乱扔,后来他们的人拿着铁锹把和砍刀追我,我们的人都跑散了。他们追上我就拿东西打我,后来我爬起来才跑了,我跑了他们就停下追打,过来一会儿警察就到了。当时我的头和左脚破了,身上疼,右手指头破了。拿砍刀的是孙某2的儿子。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孙斌、四儿。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孙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孙晓文、孙晓虎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郭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中午13时许,我和我村村长于某在一起吃饭,我们吃饭的过程中,我村的书记马某打来电话说:”孙家寨村的人在咱们村的北面挖退水渠了。”接完电话后,于某就给治保主任温某1打电话让他去看一看是什么情况。我们就还是继续吃饭,过来一会儿不知道是谁给于某打来电话说孙家寨村的人还在继续挖。于某就叫上我到我村北面去了解情况。我们到了现场时,孙家寨村的副村长、副书记已经在现场。于某就和孙家寨村的副村长和副书记交涉,后来双方就争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来了三、四辆车,车上下来六、七名孙家寨的村民,其中一个是孙家寨的孙六儿,孙六儿过来和于某争论,后来就吵了起来,他两人一边争吵一边互相往跟前走,两人到了跟前时,孙六儿就伸手打于某,这时和孙六儿相跟的六、七名年轻男子就一起扑上去打于某。于某被打倒在地上,他从地上爬起来就跑,这时孙家寨村的其他人就从车上往下拿铁锹把,还有一个人拿一把砍刀,孙家寨的这些人就拿上铁锹把和砍刀就追于某,后来在我村的北口处把于某追住,他们就用铁锹把和砍刀对于某一顿乱打,后来于某就又爬起来跑,孙六儿就领着人追,于某就跑到了路边的一修理厂内,孙六儿这些人才不再追了,后来就有民警到了现场。最后于某肋骨骨折、脚上也是骨折、头上被打破。4、证人孙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别名”六儿”。2012年6月17日中午14时许,我刚吃完饭,就听见村里的广播里说:东蒲村的人不让我们村挖退水渠,听到广播后,我就打电话叫上孙素峰开车带我去北格镇东蒲村北口太茅路南的挖退水渠处。到了之后,我就看见挖机停工了,东蒲村和我们村的人围在一起吵,我就问东蒲村的村长:”为什么不让我们挖退水渠?”他说:”就是不让我们挖”,我就说:”我们非要挖”,就这样我们越吵越大,我向他跟前走,他以为我要打他,就拾起砖头向我扔过来了,砸到了我的头,然后我就过去和他们打起来了。过程中,我的头被他用砖头砸了两三下,我就晕倒在地上了。过了几分钟,我醒来后就看见警察来了,后来经们村里人的劝说,我去了医院。5、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中午13时许,我村的治保主任温某1叫上我往村北面退水渠走,说是孙家寨村的人在我们村的地界上挖退水渠。我们到了现场后,孙家寨村有四个人正在挖退水渠,(现任副村长,副书记、治保主任、一个开挖机的),我们去了之后让他们停工,他们就不停,还在继续挖。我村治保主任就给我们村长打电话说此事,过了一会,我们村长和上任书记张二虎,还有我们村现任副书记郭某1一起过来了,村长于某就和他们说:”你们是在我村地界上挖,你们挖以后会影响我村的退水,让你们村长出来商量。”这时我村的书记马某也来了,来了以后就和孙家寨的人说:”让他们停工。”他们就不停,还在继续挖,这时他们村又来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带头的孙六儿走到我们村长跟前就骂,还说他就要挖,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孙家寨的那个人就用手往于某脸上打了一拳,于某就摔倒了,他们的人一起涌上来把我们的人挤倒几个,后来两村的人就乱打起来,我们村的人在地上拿起砖头乱扔,他们的人从车上抱下两捆铁锹把和一把砍刀就追上打我们,我们的人就跑,他们追上村长于某。后来于某跑回家,还有两个人一直追到院子里要打他,我才把他们喊住,后来他们就走了。6、证人郭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13时许,我村的治保主任温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村北的退水渠,说是孙家寨村的人在我们村的地界上挖退水渠。过了一会儿我和村长就相跟上去了现场,孙家寨村有四个人正在挖退水渠,(现任副村长,副书记、治保主任、一个开挖机的),我们去了之后让他们停工,他们就不停,还在继续挖。村长于某就和他们说:”你们是在我村地界上挖,你们挖以后会影响我村的退水,让你们村长出来商量”。这时我村的书记马某也来了,来了以后就和孙家寨的人说:”让他们停工。”他们就不停,还在继续挖,这时他们村又来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带头的孙六儿走到我们村长跟前就骂,还说他就要挖,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孙家寨的那个人就用手往于某脸上打了一拳,于某就摔倒了,他们的人一起涌上来把我们的人挤倒几个,后来两村的人就乱打起来,我们村的人在地上拿起砖头乱扔,他们的人从车上抱下两捆铁锹把和一把砍刀就追上打我们,我们的人就跑。他们追上村长于某,后来于某跑回家,还有两个人一直追到院子里要打他,我才把他们喊住,后来他们就走了。7、证人孙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2日中午12时许,我村村长给我打电话说:”咱村在东蒲村挖退水渠,东蒲村的人拦住不让挖,你过去看看什么情况。”我接完电话,就一个人开车去了现场。我到了以后,看见东蒲村书记马某在,我村的副书记、副村长也在,我过去和马某说:”咱们都是邻村,你看已经快挖完了,完了你们村长和书记们坐下来商量就行了”。正说时,东蒲村村长于某相跟的十几个人过来了,过来后他就叫喊的不让挖,并打电话叫人和车。过了一会,他村的叉车过来了,就停在旁边。我村的孙某2也过来了,他就过去和于某说话,于某不让挖,孙某2说非要挖,两人就吵起来了。当时我正和马某说话,于某用手往孙某2头上打了一拳。之后他们二十几个人已经打起来了,砖头在空中乱飞,我也不敢过去。后来于某爬起来就往村口上跑。后面有人追他,到了村口双方的人又打起来。我就推上于某让他走。他就跑到太茅路东面一个商店里,我也跟过去,和他说了几句话,后来我就又到了现场。打架时我村人没有拿其他东西,就是拿的砖头乱扔。8、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中午13时许,我在我村吃喜宴,有村民就告诉我:”孙家寨的人在咱村村北挖退水渠,你知道吗?”我说”我不知道,你问问村长吧。”后来我就给村长于某打电话,他说他也不知道此事,我就告他你派上治保上的人去看看吧,过来一会儿村长给我打电话说”治保上的去了也制止不住,我已经到了现场,村长于某告我说他制止不住,我就问孙家寨村的副书记(福子)是谁让你们挖的,他告我说:”这就是我们的副主任。”我就过去和孙家寨村的副书记说:”你们在我村地界上挖,应该提前打个招呼,你们挖完走了,我们还的雇上挖机搞卫生。”我正和副主任说话中间,孙家寨村治保主任就打电话叫人,说东蒲村的人拦住不让挖,过了一会儿,他们村又来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带头的孙六儿就问谁是村长,后来孙六儿还有一堆人就走到我们村长跟前跟村长交谈,后来孙六儿和于某两个就吵起来,我就赶紧给镇政府书记打电话汇报情况,打电话中间,看见孙家寨村的十几个人拿着铁锹把围住我们村村长打,我赶紧过去拉架。他们把村长于某打倒,后来于某爬起来就跑,他村的人还拿的东西打我村的人,我村被打的人就跑,他们追上村长于某,十几个人用铁锹把打村长于某,后来于某就跑到太茅路东面商店里面。后来镇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就到了。参与打架的有孙家寨村的孙六儿,其他的人就不认识了。没有看见有人拿的砍刀打架。9、证人温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我到现场后,见双方正因挖退水渠吵,过了一会儿,来了三四辆车,车上下来七八个孙家寨村的村民,其中一个是孙家寨村的孙六儿,孙六儿过来就问谁是东蒲村的村长,有人告了他后,他就过来对于某说非要挖,后来他俩就吵起来了,孙六儿在于某脸上打了一下,于某就还手,孙家寨村的其他人就从车上拿下两捆铁锹把和一把砍刀,其中一人给了孙六儿一根铁锹把,然后他们围住于某打,把于某打倒。我和马某、杨某、郭某2等过去拉,把于某拉起来后,于某就跑,孙六儿就领着人追,追到马路对面,追上后又把于某打倒在地,我和杨某、郭某2就赶过去拉开。于某就跑到了旁边的一个房子里面,接着我就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打架的时候一个年轻人拿着砍刀,孙六儿和四五个孙家寨的村民拿着铁锹把。伤是孙六儿和五六个孙家寨的村民打的。10、证人温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17日中午13时许,我到了现场后,挖机还在挖,我村村长就过去和孙家寨村的副书记谈话,说了几句,我村的书记马某也到了,他也过去和孙家寨的人谈。过了一会儿孙家寨村又来了几辆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往我们这边走,孙六儿领着三四个人走到我村村长于某跟前,和于某说话,说了几句话,他俩就吵起来了,孙六儿就往于某头上打了一拳,于宝生就摔倒在地,他们三、四个人一起涌上来就打,我就赶紧上去护我们村长,我也被打倒在地。他们就用脚在我俩身上踩,孙六儿嘴里还说:”往死里踩。”从孙家寨村那边还扔过几块砖头,砸我们村长身上,这时他们车上又下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铁锹把和砍刀,过来拿的铁锹把就往身上乱打,那个人就拉上我们村长往太茅路路南跑,他们跑进一个修车的店里,我就过去赶紧往下拉卷闸,孙家寨村的人追上来不让我拉,三个人就跑进去,拿的铁锹把又把于某打倒,后来他们就走了。被追上后,孙六儿的儿子拿的砍刀就砍于某,于某举起胳膊一挡,砍刀就砍在于某的手上,我就赶紧拉住孙六儿的儿子,他们的十几个人上来就拿上铁锹把在于某身上乱打,后来于某就跑了。追上来打于某的有孙超磊、孙斌(孙六儿的侄子)、孙六儿、其他的人不认识。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于某通过对十六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殴打他的四儿,四儿即本案被告人孙波。被告人孙晓虎通过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他殴打的人,即本案被害人于某。被告人孙晓文通过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他殴打的人,即本案被害人于某。12、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正在追查参与殴打本案被害人于某的其他涉案人员。13、(并小)公(法)鉴(伤)字[2012]2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于某外伤右侧第10、11后肋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14、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波等人与被害人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波等人给付被害人于某赔偿款15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15、被告人孙波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我小名”四儿”。2012年6月17日中午1点多钟,我村副村长王全福接了个电话,电话里说在东蒲村挖退水渠,东蒲村的治保人员不让挖,让他过去解决,他当时一个人不想去,孙素峰就让我和王全福相跟的一起去东蒲村村口。当时我、王全福、孙六儿、孙素峰、王润福还有几个开大车的司机在杜家寨孙素峰的土场吃饭喝酒。王全福接到电话后,我就和他相跟着到了东蒲村村口,我俩去了以后不一会,我村的副书记韦福子还有治保主任孙某1也先后到了东蒲村村口。去了后东蒲村的村长于某、书记马某还有治保上的人也先后到了东蒲村村口,于某和马某说这是他们村的地,不让我村的人在那里挖退水渠。王全福和韦福子还有孙某1就和他们交涉要挖退水渠,这时我村的挖机已经停止了施工。我就听见孙家寨村一个治保上的人告我村的干部说让村长过来出面协商解决。这时看见东蒲村的人来了四、五辆车,同时也有走过来的人估计有三十来人,都嚷嚷着不让挖,让停工。看到这情况后我村的治保主任孙某1就跟我说赶紧打电话叫人。我给孙晓文打电话让他叫上些人过来。孙晓文在电话里问我是什么回事,是谁让叫人的。我说是东蒲村的人不让挖退水渠,村干部是孙某1叫的。不一会我就看见孙晓文、孙晓虎、孙超磊、王小冬、王小勇他们几个人相跟着过来,这时我看见王润福开的桑塔纳VSTA拉的孙六儿和孙素峰也到了。他们下车后孙六儿和孙素峰就过去和东蒲村的于二秋他们交涉。我就和孙晓文、孙晓虎、孙磊、王小东、王小勇他们几个人在马路南面的坡下蹲着说话。我看见我村的人还有我村治保上的人和东蒲村的人在坡下南面挖渠的地方相互争吵着,不一会儿他们就嫌太阳躲在南面的树下继续争吵。我和孙晓文他们几个人还在那蹲着说话,猛然间发现树下东蒲村的人和我村的人开始厮打开,双方的人都捡上地上的砖互相打。我们就站起来,我好像听见我村的王润福喊了一句:”车上有东西。”我们几个就都跑到王润福开的桑塔纳车上后座脚底下拿上七八根铁锹把,一人手里拿了一根就往路南树底下打架的地方跑。我当时看见我村的孙六儿已经被打倒在地上躺着,头上流着血,东蒲村的村长于二秋也在地上倒着和孙六儿互相撕拽着衣服。我们往过跑的时候于二秋就往起爬,孙晓文、孙晓虎、孙超磊、王小勇、王小冬和我就过去用铁锹把在于二秋的身上打。我看见孙六儿也从地上往起爬,并指着于二秋说:”就是他,给我往死里打。”我们几个人上去就用棒子把于二秋打倒,于二秋连躲带爬往东蒲村村口东面跑。我们就往村口东面追,当时我看见王小冬第一个追上去,于二秋抓住他的棒子两个人互相撕扯,我跑过去在于二秋腿上打了一棒子把他打倒,孙晓文、孙晓虎、王小冬、孙超磊我们五个人用棒子在他身上乱打,当时王小勇胖没有跑过来。这时东蒲村有人过来把于二秋拽起来继续往东面跑,我们几个人又往东面追,东蒲村的人拦住我们不让追不让打。我就看见于二秋跑进最东面的一个汽修厂里,我停下了追赶。我回头看见孙素峰还在地上躺着,我就赶紧过去扶起他,我估计他是喝多了。这是我看见王润福拿着根棒子往汽修厂门口走,孙超磊在汽修厂门口拿着棒子站着。我在马路上有人告诉我,赶紧给孙六儿买卫生纸他流血多。然后我就和王小冬骑着电动自行车跑到最东面的小卖部买了卷卫生纸,还给孙超磊买了双布鞋,我俩买上东西返回后看见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现场。当时我、孙晓文、孙晓虎、孙超磊、王小勇、王小冬都拿着棒子。被我们打的人我认识,是东蒲村村长于二秋(大名于某),我们都打在于某的身上、腿上。铁锹棒是从王润福的车上拿的,打完后我扶孙素峰上车时把铁锹把扔地下,后来买回东西后看不见铁锹把了,不知道被谁收起来了。16、被告人孙晓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我小名”臭小”。2012年6月17日中午1点多,我刚吃完饭在家接到孙波(小名四儿)的电话,电话里孙波和我说让我去东蒲村,他说东蒲村村民不让挖水渠,我骑上电动车去了孙晓虎家叫上孙晓虎,我们俩相跟把我的电动车放在村里小卖部门口,我坐上孙晓虎的面包车叫上村里的孙超磊、王小冬、王小勇一起到了东蒲村和我们村交界挖水渠的地方,过去后看见孙某2他们在和东蒲村的人交涉,我们和孙波就在马路南面的坡下蹲着聊天。突然看见我们村的人和东蒲村的人打在一起,他们双方捡上地上的砖头在打,我们赶紧往过跑,跑到现场孙波抱着几根铁锹把扔在地上,我们几个每人捡了一根一起扑过去打那个人,那人爬起来就跑,我们追上打,没看见是谁第一个把那人打倒,我们上去在他的身上、腿上拿铁锹棒乱打,这时有东蒲村的人过来把那人拽起来继续往东跑,我们几个又往东面追,看见那人跑到东面的一个修理厂,我和孙超磊、王小冬几个人追过去,那人跑到一个修理厂,有人往下拉门上的卷闸,我过去把卷闸推起来,王小冬和孙超磊进去又把那人打了一顿,我当时没进去打,打完后我们就相跟上回村里把孙某2送到医院。当时打的时候不认识被打的人,现在知道是东蒲村的村委会主任于某(小名于二秋)。当时我、孙波、孙晓虎、孙超磊、王小冬、王小勇六个人打的于某,拿的铁锹把打的。铁锹把是孙波抱过来扔在地上我们每人捡了一根。当时打在于某的身上和腿上。17、被告人孙晓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我小名”晓虎”,2012年6月17日中午1时30分许,我当时在我们村干活,这时我们村的四儿打电话让我去东蒲村口。后来我就和孙晓文相跟着往东蒲村走,在刚出我们村时碰见了王小冬和王小勇也要去打架现场,我们四个相跟着去了东蒲村的打架现场。我看见我们村的孙某2正在和于二秋说话,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就看见他俩就争吵起来,后来就厮打在一起,这时我和孙波、孙晓文、孙晓虎、王小勇、王小冬、孙超磊就一起过去打于二秋,后来孙波就从一辆黑色轿车上抱下来几根铁锹把,我和孙波、孙晓文、王小勇、王小冬、孙超磊就每人拿了一根铁锹把去打于二秋。于二秋就开始往东跑,我们就追,在追上于二秋后我们六个人就开始一起用铁锹把在于二秋的身上和腿上乱打,我们打了一阵后,有东蒲村的人过来拦住我们不让打,后来于二秋就跑到了一个修车厂了,我们也就到马路边上蹲了一会儿,后来就回村了。当时参与打于二秋的有我、孙波、孙晓文、孙晓虎、王小勇、王小冬、孙超磊,我们六个人用的都是铁锹把。铁锹把是四儿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拿下来给我们的,当时打在于二秋的身上和腿上。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波、孙晓文、孙晓虎均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晓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孙晓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水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