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46号
原告:毛秋佳,女,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秋佳诉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秋佳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09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95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 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