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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171-1号

朱永付与缪庆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付,缪庆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肥东执字第171-1号

申请执行人:朱永付,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缪庆亚,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永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永付,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15号4-209室。

被执行人:缪庆亚,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阚东村卫东组。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永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