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刘金识。
原告:马彪。
原告:马存飞。
原告:马存英。
原告:冯秀英。五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肖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百申,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超。
委托代理人:王绎骁,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电业局杭湾供电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与滨海二路交叉口。代表人:马益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忠诚,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识、马彪、马存飞、马存英、冯秀英为与被告施百申、周超、宁波电业局杭湾供电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识、马彪、马存飞、马存英、冯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9元,本院依法收取5944.50元,由原告刘金识、马彪、马存飞、马存英、冯秀英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胡 辉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忠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