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