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湖执字第176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黑,男,1959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邓国根,男,1969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6)湖塘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邓国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2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