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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执字第176号

徐小黑与邓国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黑,邓国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湖执字第176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黑,男,1959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邓国根,男,1969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6)湖塘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邓国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2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