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01号原告薛松山。原告薛延峰。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一。被告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南青松路*号。法定代表人康华。委托代理人左新勃。第三人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拉怀。委托代理人钟宁。
原告薛松山、薛延峰诉被告王定一、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松山、薛延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松山、薛延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任 洁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