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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62号

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幸运、朱贤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余幸运,朱贤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62号

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凯,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幸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朱贤沙,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幸运、朱贤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传  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