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62号
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凯,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幸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朱贤沙,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幸运、朱贤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传 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