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8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林松,经理。被告蔡秋生,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蔡秋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82号504室,故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厦门市江头K小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属于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蔡秋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秋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慧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