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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69号

陈朝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朝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69号罪犯陈朝盈,男,39岁,1973年5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0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陈朝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盈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陈朝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波

审判员  张跃怀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