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付联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涧西区雅赛城被害人李某某家做保姆期间,分多次盗窃李某某家中的购物卡共11张。经核实,其中王府井购物卡1张,卡内余额为1668.3元,丹尼斯购物卡10张,卡内共35022.5点,价值3502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因家庭生活困难才引发盗窃犯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涧西区雅赛城被害人李某某家做保姆期间,分多次盗窃李某某家中的购物卡共11张。经核实,其中王府井购物卡1张,卡内余额为1668.3元,丹尼斯购物卡10张,卡内共35022.5点,价值35022.5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赃物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