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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行审字第37号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韩红乾、谭运双社会抚养费案裁定书 (2)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红乾,谭运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邱行审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坤。

被执行人:韩红乾。

被执行人:谭运双。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韩红乾、谭运双不履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07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07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07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六百二十元,由被执行人韩红乾、谭运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马秀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连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