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81号罪犯杨洋,男,26岁,1986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4)宝中法刑二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27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1个,并被评为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洋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波
审判员 张跃怀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