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8号罪犯罗红利,男,41岁,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2)宝市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红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本院(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罗红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红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32个。
本院认为,罪犯罗红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红利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小 波
审判员 张 跃 怀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