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委托代理人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襄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