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47号原告严志平。被告郑春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汪坚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志平与被告郑春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志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志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志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肖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