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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84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张某,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柳善瑞,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山东鲁中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吕学纪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