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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195号

杨海泉与李清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泉,李清佰

裁判文书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泉,男性,住所地靠山镇下沟村被执行人李清佰,地址靠山镇东朝阳。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杨海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立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