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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651-2号

刘东江与郑福俊、张俊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651-2号申请人刘东江,居民。被执行人郑福俊,居民。被执行人张俊香,居民。被执行人郑心,居民。申请人刘东江与被执行人郑福俊、张俊香、郑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福俊、张俊香系夫妻关系,郑心系郑福俊之子。三被执行人共同在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古楼街732号房产内居住,该宗房产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福俊名下的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古楼街732号房产已被本院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廖   春   雪执行员 张玉东执行员关立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