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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349号

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拓某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349号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