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民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苏于柳与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苏于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未东。委托代理人:黄正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于柳。委托代理人:唐有凤。上诉人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