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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飞与周文虎、沈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周文虎,沈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张飞,委托代理人周忠伟。被告周文虎,被告沈玉明,原告张飞诉被告周文虎、沈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委托代理人周忠伟、被告沈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飞诉称:2011年12月6日,被告周文虎找到原告,称因家庭对外投资需要借款20万元。考虑到被告周文虎系本地人,原告同意并向被告周文虎出借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周文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2年6月5日归还。借贷行为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文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沈玉明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文虎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被告沈玉明辩称:不清楚所谓的家庭投资,原告现在主张还钱了就说是夫妻关系,在出借款项时为何不到被告家里征询��人的意见?1986年与周文虎结婚。2001年周文虎因工作原因从单位辞职,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后来对周文虎的生意一概不知,也从未去过他的厂子。2011年12月3日发现周文虎在赌博,欠了很多赌债,周文虎自己家的亲戚都知道此事。2011年12月15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关于本案借款,原告是谁,什么时候借钱、为何借钱、有没有借到,本人都不知晓,原告应该找周文虎追讨,不能因本人与周文虎系名义上的夫妻就来起诉我。对于诉称的事实,原告张飞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周文虎向原告借款及约定还款时间的事实。被告周文虎、沈玉明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沈玉明表示对被告周文虎借款不清楚。被告周文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张飞提交的借条形��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1年12月6日,被告周文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七堡村一区33号周文虎向张飞借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借款日期到期2012年6月5日。被告周文虎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另查明两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离婚。离婚前多年两被告夫妻感情不睦,并一直分居。本院认为,原告张飞与被告周文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周文虎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周文虎如要否认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凿的相反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而被告周文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张飞与被告周文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周文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张飞诉请要求被告周文虎归还借款,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沈玉明是否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借款金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被告周文虎向原告借款时,周文虎与沈玉明已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并不融洽,沈玉明对该借款也不知情。除了仅有被告周文虎签字的借条外,原告未能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也未证明被告沈玉明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被告周文虎个人债务,原告张飞诉请被告沈玉明负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飞对被告沈玉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周文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志忠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