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打工。2012年9月2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4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驾车发生碰撞致侯保林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侯保林损伤构成重伤;离公交认字(2012)第1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晋J×××××号长安牌车沿34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离石区龙凤南大街交叉处时,与骑电动车行驶的侯保林发生碰撞,致侯保林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侯保林的损伤构成重伤。离公交认字(2012)第1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材料;证人王秋月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物痕迹勘验笔录;机动车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车碰撞他人致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