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金大陆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申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金大陆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大陆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庐人社监理字(201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源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