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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中执字第00085号

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安徽省泗县皖宇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中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皖宇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步良,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中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中,本院以(2012)宿中民二初字第00039号裁定查封安徽省泗县皖宇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泗国用第XX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泗字第**号、第**号]。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伍万陆仟肆佰整元(11556400元)[祥见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房估字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皖宇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东大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泗国用第XX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泗字第××号、××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贵执行员 陆 荣 生执行员 孙 中 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路(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