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董加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徐金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旺与被告徐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以被告已经主动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加旺撤回对被告徐金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加旺负担。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项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