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戈洪新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戈洪新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297号罪犯戈洪新,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河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戈洪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7)淮刑一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758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戈洪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戈洪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戈洪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戈洪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