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柳太焕,住吉林市。
原告:XX女。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政澍(原名吴凤玉),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石岩,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凤荣,住吉林市。
被告:孙录财。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鸿鹏,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2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新,主任。
被告: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22号楼6单元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赵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太焕、XX女诉被告吴政澍、金凤荣、孙录财、吉林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太焕、XX女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太焕、XX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太焕、XX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7.00元(已交纳)由原告柳太焕、XX女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颖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