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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冯凡坡与邵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凡坡,邵玉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1号原告:冯凡坡。被告:邵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凡坡与被告邵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凡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冯凡坡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