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尚亚维诉被告景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亚维,景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尚亚维。被告景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亚维诉被告景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亚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O一三年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