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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尚亚维诉被告景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亚维,景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尚亚维。被告景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亚维诉被告景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亚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O一三年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