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商初字第101号

周旭恺与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旭恺,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周旭恺。

被告: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周旭恺与被告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恺撤回对被告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水红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