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周旭恺。
被告: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周旭恺与被告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恺撤回对被告宁波磊森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水红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 意 来源:百度搜索“”